实控人因行贿被判刑2次,构成累犯?前董事、现采购部经理曾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方长龙创业板IPO
原标题:实控人因行贿被判刑2次,实控事现受贿构成累犯?人因人前董事、现采购部经理曾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刑次这公司创业板IPO
来源:梧桐树下V
摘要: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申报创业板IPO,被判部经主要产品为军车人机环系统内饰的构成国家工作研发、设计、累犯理曾龙创生产和销售,前董该产品报告期占收入比例的采购90%以上。陈跃为实控人,犯非方长控制公司100%表决权,罪北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业板并任仅有的实控事现受贿两个分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高度集中。人因人2007年7月17日,行贿刑次陈跃因犯行贿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判部经行贿金额50万元。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日,陈跃因2008年-2010年实施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行贿金额为22.45万元,还有对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100万元行贿未遂。刑期为2011年7月21日至 2012年9月20日,于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从第一次刑满释放,到第二次实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未满5年,构成累犯。公司前董事、采购部经理钱廷欣,曾是公司某地办事处招标采购经理。2017年5月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 年3月29日刑满释放。钱廷欣于2019年11月入职发行人,任采购部经理,因工作能力较强,于2020年5月开始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后于2020年12月主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仍任采购部经理。钱廷欣刑满释放未满5年时担任公司董事,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2019年11月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行权价格为2.7元/股,公允价格为11.3元/股,按2019年每股收益计算,市盈率只有2.39倍。时任且至今仍任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的程艾琳女士,自愿放弃股权激励。时任副总经理王静,在拿到股权激励股权后于2020年9月辞职,将股权回转给实控人。股权激励价格如此之低,两个副总先后放弃股权激励,是否反映这两人对公司业绩、成长性或上市没有什么信心?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申报创业板IPO,从2021年5月25日获得受理后,历经四轮问询,即将上会审核。公司前身北京艾弗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013年更名为北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7月更名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并将注册地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5月1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现在总股本5100万股。
一、主要产品为军车人机环系统内饰,2021年净利润超过1亿元
公司专注于军事装备领域,主要从事以非金属复合材料的性能研究、工艺结构设计和应用技术为核心的军用车辆配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按照应用场景划分为军用车辆人机环系统内饰、弹药装备、军用车辆辅助装备、军用车辆通信装备。2019年-2021年,军用车辆人机环系统内饰收入占比超过90%。
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5662万元、25986万元、28745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750万元、9241万元、10521万元。
二、实控人控制公司100%表决权,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管理权高度集中
自报告期初起,陈跃始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其通过控制公司其他两名股东即长龙投资、横琴长龙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目前,陈跃直接持有发行人61.67%的股份,通过直接持有长龙投资99.90%的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33.33%的表决权、通过直接持有横琴长龙69.00%的有限合伙份额且其控制的长龙投资为横琴长龙的普通合伙人而间接控制发行人5.00%的表决权,以上合计控制发行人100%的表决权。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中铁长龙的另一股东陈晓为实际控制人陈跃的姐姐。
公司没有外部股东,这在申报IPO的民营企业中颇为少见。陈跃自报告期初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现在还兼任总经理。公司无控股子公司,也无参股公司,仅有两家分公司,而且这两家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陈跃。可以说,公司管理权高度集中。
陈跃先生,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医学专业。
三、实际控制人曾因行贿被两次判刑,第一次刑满出狱3年内又开始行贿,构成累犯
2022年5月12日,深交所网站公布北方长龙《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详细披露了实际控制人陈跃曾两次因犯行贿罪而被判刑的惊人事实。
2007年7月17日,陈跃因犯行贿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行贿金额50万元。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日,陈跃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行贿金额为22.45万元,还有对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100万元行贿未遂。刑期为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于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行贿案件一:
2007年7月17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跃因犯行贿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跃犯罪具体情况为:2001年10月18日,北京中铁长龙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宁波中铁长龙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集团”)签订了一份《机车车辆订购委托合同》, 双方约定由北亚集团委托北京中铁长龙公司代办订购一批铁路机车车辆设备,其中北京中铁长龙公司负责与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及车辆的监造和售后服务,并约定货款由北亚集团交付北京中铁长龙公司转给客车生产厂家,北亚集团按购车总价款的3‰付代办费给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在陈跃的联络、沟通下,2002年9月、10月,北亚集团先后与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客车公司”)和南车四方机车厂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四方公司”) 签订了《北亚集团25G型客车购销合同》,共购置客车410辆。在协助北亚集团经办上述购车业务中,陈跃投资设立的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固安县中铁长龙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长龙”)承揽了北亚集团订购的这批客车内装饰材料供应业务。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亚集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车预付款,客车生产厂家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固安长龙的客车内装饰材料货款。为促使北亚集团能及时支付购车款并与北亚集团继续保持良 好的业务联系,2002年9月,陈跃从固安长龙借款及其个人资金中凑足50万元,于2002年10月至11月间的一天来到北京中纺大厦三楼北亚集团刘**的办公室,将现金50万元送给刘**。2002年12月,北亚集团通过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分别支付长春客车公司4,000万元、南车四方公司3,000万元购车预付款。2002年底,南车四方公司、长春客车公司分别汇入1,100万元、900万元货款给固安长龙。2002年12月31日,北亚集团电汇给固安长龙代理费130.50万元。经审理,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对于经济往来中以行贿论处的行为是否构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2007年12月17日止。)
行贿案件二:
2012年9月3日,陈跃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为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于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跃犯罪具体情况为:
北京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华跃长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长龙”)在从事铁路客车内饰等业务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为获取铁路客车零部件生产业务,于2008年至2010年间,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决定,给予铁道部客车处原处长刘**好处费20万元以及奥运鸟巢贵金属摆件1个(物品经鉴定价值2.45万元)。同时,陈跃于2009年间,为上述目的,给予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100万元,但对方未予收受。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华跃长龙在从事铁路客车内饰业务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情节严重;陈跃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决定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华跃长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陈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
根据上述披露,陈跃第一次刑满出狱是2007年12月17日,第二次行贿时间为2008年至2010年间,第二次行贿开始时间可能是2008年,离第一次刑满出狱可能还不到一年。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陈跃第一次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时间为2007年12月17日,2008年至2010年间实施第二次行贿犯罪,不管是第二次行贿的起点时间还是终点时间,与第一次刑满释放时间点间隔都在3年以内,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四、报告期内一名前董事曾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个月,任职发行人董事时刑满释放未满5年,现任公司采购部经理
结合《第四轮问询回复》及《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的披露,我们可以知悉现任采购部经理、前董事钱廷欣在中兴通讯工作期间曾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年5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钱廷欣于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驻某地办事处招标采购经理。期间,其以协助某单位顺利中标某项目为由,向某单位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16年12月30日,钱廷欣在得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后,前往派出所投案。2017年5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行人员工钱廷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员工钱廷欣于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此于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员工钱廷欣不具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钱廷欣于2019年11月入职发行人,任采购部经理,因工作能力较强,于2020年5月开始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后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2月主动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仍任采购部经理。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钱廷欣于2020年5月到2020年12月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存在任职瑕疵,该等选举无效,发行人应当解除钱廷欣在上述期间的董事职务。
在第四轮问询回复中,公司及保荐机构解释了发行人未在前次申请文件中披露或说明上述信息的原因及合理性, 认为“不涉及重大遗漏”。
五、1名副总2021年11月放弃股权激励、1名副总在接受股权激励后9个月离职,激励股权回转给实控人
2019年11月29日,长龙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对符合要求的激励对象:孟海峰、相华、王静、程艾琳、张尊宇进行股权激励。因激励对象程艾琳自愿放弃参加本次股权激励,最终确定本次激励对象为孟海峰、相华、张尊宇和王静4人。2019年11月29日,长龙有限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跃分别与孟海峰、相华、张尊宇和王静签署《股权激励协议》,股权激励的价格以2019年10月末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本次激励目的、公司所处行业、对公司重要影响或贡献程度、任职年限等因素,经协商确定为2.70元/出资份额。2019年12月 ,陈跃将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即出资共计255万元转让给横琴长龙(2018年2月设立)。
通过持股平台横琴长龙使得公司部分高管及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发行人股权。其中,原副总经理王静(出资份额20.40万元,占横琴长龙出资比例8.00%,穿透至发行人股权比例为0.40%),2020年9月,王静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王静将其持有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激励对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认定本次股权激励的公允价格为11.33元/股,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为8.63元/股,公司共提取股份支付金额836.247万元。
现在仍接受股权激励的3人中,孟海峰先生现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相华先生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尊宇先生现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工艺总工程师。
自愿放弃股权激励的程艾琳女士,1973年出生,硕士学历,材料工程专业,2015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也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接受股权激励后9个月即辞职的王静,自2020年初就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公司招股书未披露王静简历。
2018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1274万元,2018年末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每股净利润0.42元。2019年度,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5750万元,相对于公司5100万元注册资本,每股扣非归母净利润1.13元。发行人股东会作出股权激励决议的时间是2019年11月29日,对于高管来说,这个时间点公司2019年全年的业绩大概数据也是清楚的。2.7元/股的股权激励价格,相对于2018年度的每股净利润,是6.43倍的市盈率;相对于2019年度的每股净利润,只有2.39倍的市盈率。结果,副总经理程艾琳女士从一开始就自愿放弃。副总经理王静在接受股权激励9个月后于2020年9月辞职,将股权回转给实际控制人陈跃。
股权激励价格如此之低,两个副总先后放弃股权激励,是否反映这两人对公司业绩、成长性或上市没有什么信心?
一个主营业务为军方提供产品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行贿而两次坐牢的累犯,前董事、采购部经理曾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被判刑,两名副总在2019年底、2020年9月先后放弃激励股权,综合起来,难免让人产生很多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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